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含义
主管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具有、享有和行使权力的组织;二是组织中具有、享有和行使权力的个人。具有权力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定规定给予的一定权力,如宪法赋予部门执法的权力,中央赋予群团组织以管理群众的权力等。享受权力是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在具有权利之后的承受和使用权力;如纪检部门对于违纪党员干部处理权利的享用和承受,教育部门对管理教育权力的承受和享用等。使用权力是使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对手中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如作出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综合治理进行布置检查、总结和奖惩,组织综合治理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所谓“负责”,是指一定组织和个人按照自己的权利和职责规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接受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对下收集和落实工作任务,对上汇报和接受工作任务,对左右作横向联系,承担工作后果,接受相应处分等。负责的主体有二:一应该负责任的组织,二是应该负责任的个人。
主管和负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谁主管应该谁负责,主管是负责的前提的基础,负责是主管的必然归宿和结果。谁主管就能够更好地明确和确定谁负责的具体责任,谁负责就能够更好地调动主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内容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一是主管,二是负责,三是主管与负责的关系。
(1)主管
1.职能主管。职能是指人、机构应具有的职责和作用。主管,指应负主要责任人、机构的管理。职能主管是指依据人、机构的工作职能而产生的主管。如政法机关的职能是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宣传部门的职能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妇联会的职能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等。
2.指令主管。指令是指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发出的指出命令。指令主管是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任务和职责上级部门指令下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主管。如国务院指令各级政府开展扫黄除害斗争,党委部门成立严打指挥部指令指挥部成员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严打斗争,国家指令对劳改教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等。
3.分工主管。是指在主管机构中某部门、某个人分管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如政府一名副职分管综合治理工作。中央又规定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乡镇长、副书记。又如公安部门的刑事侦察处、科、股分工主管刑事侦察,治安处、科、股分工主管治安管理工作等。
4.协约主管。协约主管是两方或两方以上的部门和单位为了共同的利益以协商约的形式共同主管某项工作而产生的主管如国际产打击刑事犯罪的协约,省与省、县与县、乡与乡之间边缘结合部的治安联防工作的协约主管,军警民联防的协约主管等,协约主管是指协约双方或各方以相互共同协商为条件进行的主管。
(二)、负责
1.职能负责。职能负责是因为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能而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应负的责任。如公安部门不能按照规定及时侦破现行大案而造成犯罪横行、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局面,主要领导所管辖的区域出现严重的治安问题,人民群众怨声截道或因失职行为造成渎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等。这些因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职能部门和职能个人应负主要责任。
2.指令负责。是指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任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应负的责任。如指令某部门和某个领导管好某一项或几项综合治理工作而没有管好,造成重大危害的,由被指令的部门和个人负责任。
3.分工负责。指分工某项工作的机构或个人,不能完成所分工的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工部门和领导要负责任。如河南省西平县委规定,连续三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的单位或部门,免去分管领导的职务。
4.协约负责。是指因不能履行协约所规则和任务,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协约的正常进行的,应由不履行协约造成损失的协约方负责。如甲、已、丙三县在边缘结合部进行协约联防,而甲方不负责任,不履行协约,造成边界恶案发生或安混乱的,应由甲方负责。
(三)、主管与负责的关系
主管与负责的根本关系是谁主管谁负责。主管对负责起决定和制约作用。主管了某事,就必然要对主管的某事负责任。负责又能增强和促进主管主体的责任工作主动性。主管和负责是矛盾的统一体,他们是相互矛盾、相互区别、相互斗争和相互作用的,但又是统一的。统一的基础是对主管某项工作的根本目的。主管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决定作用。决定着负责的范围、质量和数量。负责又制约和监督着主管职能的实施。主管决定着“谁主管谁负责”的本质属性。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作用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可以更好地明确主管部门和个人的职能、职责和任务。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首先必须明确划分主管部门和个人的职能、职责和任务,把主管的范围、任务、事项明确而说详尽地划分出来,便于明确主管的权限、范围和任务,为考评和奖惩作好准备。其次要根据主管的范围和效果进行定期考评,衡量和评估出成绩和不足,划定分数和档次。第三,要按规定进行奖兑现。主管好的按规定奖励,主管失职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或罚款、或批评、或降级、或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环扣一环地进行工作,就能够更好地明确主管机构和个人的职能、职责和任务,使主管主体恪尽职守,负起责任,做好本职工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实行可以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这个原则打破了大锅饭的作法,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把所担负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结合起来。做得好,可以奖,做得不好或者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要赔偿,要免职,不称职的要离位,使人尽其用,位尽其职。这样就从根本的利益上约束主管者负起责任,不能马虎。使他们有危机感、责任感。促进他们只能干好,不能干坏。最大限度地从根本利益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工作责任心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制度的制约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群众和考评机构的监督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可以带动全社会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仅是公安部门或政法部门的事,而且还是全社会的事,是各部门、各行业和人民群众以及全党的大事。因此,必须形成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全面治理,各行各业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奏效。实行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能够把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各层次都充分调动起来,组成宏伟壮阔的社会治安治理大合唱,形成全党全社会全民齐抓共管的局面,使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可以带动综合治理其他各个原则的顺利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有综合原则、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原则,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原则,城乡结合以城为主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原则,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这七大原则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核心原则。实行它可以充分带动其他各项原则的顺利实施。可以使整个综合治理原则系统有效地运转起来,形成有规模、有气势、有效果的态势。正如1991年中共中央所指出的:“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
四、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一)、抓主管主干,把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的关键。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键在领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关键也在领导,关键在于抓住主管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这些领导中,党政一把手则是关键之关键。一是高主管机构领导和群众的认识,充分认识治安形势的客观性、综合治理的必要性、重要迫切性,综合治理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辩证关系,领导在综合治理中应负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的客观必然性和客观合理性。使他们自觉主动地担负起主管责任。二是要使各位角色,明确自己这个角色是什么职责,负什么责任。党政一把手应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使责任明确,使 主要领导既挂帅又出征。三是要使各位角色领导深入基层,监督检查以使主管工作顺利进行。四是要抓总结奖惩,严格按照主管的职责分工,兑现奖惩,对党政一把手要重奖重罚促其负起全面责任。
(二)、抓实行责任制,把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根本方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治安工作的改革,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实行综合治理诸方法中的根本方法。这种方法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化为各项目标进行实施,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考评。因此,根据主管的职能、范围和任务,科学地确立管理目标,尽量把指标硬化和量化,考评方法,一丝不苟地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下去。
(三)、抓机构,把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组织保证。就全社会来说,目前,各级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专抓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机构。抓住各级党政一把手,抓住这个机构,就能够使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有组织保证。但是,目前这个机构还不正视,不完善,各单位各部门仍没有建立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如各系统各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的仍无建立,就使各系统各部门落实这个原则没有组织保证。因此,我们建议,建立条条综合治理实体机构,大的系统和部门建委员会和办公室,小的系统和单位可设综合治理联络员们负责这项工作,也可把风保科股队建成规格较高的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机关的综合治理工作。
(四)、抓队伍,把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本力量。有机构还要有队伍。各系统各部门都要根据自己的任务大小,组建护厂队、护校队、护巷队、治安联防队。农村要建义务打更巡逻队,还要建立帮教队伍、内保队伍、民事调解队伍。政法部门要充实基层、精减上层,努力提高政法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各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配齐配足,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学习和培训,迅速适应工作,使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落实,有一支专门队伍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