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学术专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之第一章第一节
作者: 张天福 | 2007年02月22日 11:46 | 栏目: 一般分类(527) 点击 | (0)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zhangtianfu.blshe.com/post/88/21163
第一章 概念、对象、范围论
一、综合治理的概念
一、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意义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一文中指出:“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民的脑子里生起了认识过程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社会治安综合治林方针确立以来,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伟大实践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始终没有确立。无疑这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指导都是不利的。因此,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不仅仅是历史的需要,也不仅仅是理论的需要,更重要的也是研究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的需要。归纳起来,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历史的必然。如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已经经历了酝酿、确立、巩固、发展四个重要的历史阶段。综合治理方针的发展史本身告诉我们,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是必然的趋势。
(二)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认识深化的标志。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人们首先在社会实践中,通过感官去感知客观事物,获得感性认识,即认识事物的现象、片面和外部联系。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人们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认识不断深化,积累了大量的感性认识,这些认识有必要而且有的已经过科学的思考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上升为概念和理论。因此,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是我们认识深化的标志。
(三)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的需要。目前,在理论界虽然已经引起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视,并且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的、系统的、严密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出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提出了组建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的宏伟任务,理论研究的初步成果也要求进一步把这些理论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
(四)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做好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少地方的领导不大重视,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仍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上不去,有不少思想障碍,因而工作摆不上位置,抓得不力,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不下去。目前,普遍存在的模糊认识就是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公安部门或政法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认为综合治理范围广泛,自己责任不大。这些认识都反映了这些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不明确,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对于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抓好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治安的概念
“治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西汉时期贾谊的《治安策》,治安的本意是指国家政治清明,社会安定。我们所讲的社会治安是指国家通过依法治理和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对社会治安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表述:
所谓社会治安,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进行治理和管理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所谓“治”是政治之“治”、统治之“治”、治理之“治”,与国家政权和政治局势相联系,与依法治理和管理相联系;所谓“安”就是安定之“安”,安稳之“安”,安全之“安”,是国家大局的安定,社会秩序的安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首先是“治”。一是政治之“治”:治安与国家政权、政治局势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里,治安问题仍然是政治问题,是政权问题。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政治手段来进行统治,达到维护政权、巩固政权的目的,这是社会治安的主要目的。反过来,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民主法制建设状况以及民族风貌、社会风气的一面镜子。二是统治之“治”:社会治安的治理,是统治阶级实行本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他们从本阶级利益出发,从巩固和维护本阶级政权出发,对民众采取一系列的统治手段,如政治统治、经济统治、文化统治、思想统治、军事统治、教育统治等。治理社会治安也是一种统治手段,通过这种统治达到巩固和维护政权的目的。三是治理之“治”:维护好社会治安,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治理,如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政管理、普法教育、改造犯罪、治安防范等都是进行治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通过治理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
(二)其次是“安”。一是国家政局的安定:国家政局的安定是社会治安的目的之一,主要包括国家政权的稳固和国家政治大局的安定,这是由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如果一个国家治理社会治安与巩固国家政权和政治局势相矛盾,那么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决不允许这样的治理措施的。由于统治阶级在治理社会治安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巩固维护政权和本阶级的统治,那么追求国家政治大局的安定则就成为他们必然追求的治理效果之一了。二是社会秩序的安稳:社会秩序主要反映的是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安稳是社会政治局势和治安秩序良好的标志之一,也是治理社会治安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安稳了,才能使经济得以正常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使各种社会关系正常运行,保证政治大局的稳定,从而保证政权的稳固。三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是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标志之一,是治理社会治安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治国在于安民,民不安则国亦不宁。就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论,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治安的落脚点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治理社会治安所要达到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上述三个目的之间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有着有机的内在联系。巩固和维护政权是社会治安的核心的起决定作用的目的,社会秩序的安稳是社会治安的集中表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则是社会治安的归宿。
三、综合治理的概念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定义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对综合治理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综合治理这一概念,包括一切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的方针、政策、制度、手段、措施和方针。狭义的综合治理只包括直接作用于违法犯罪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手段、措施和方法。综合治理概念也可作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的综合治理是指全国、全省、全市等全局性的综合治理;微观的综合治理是某单位、某部门、某部位的综合治理,是全局的局部,是综合治理中某个环节上的治理。综合治理还可作战略综合治理和战术综合治理之分。战略综合治理是指带全局性的、有战略意义的综合治理;战术综合治理是指解决某一局部、某一问题、在战术意义上的综合治理。但是,不论广义狭义之分,宏观微观之分,还是战略战术之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学上讲,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它有客观的内容;同时,人们通过它反映的本质属性去认识具有这些属性的事物,即它有反映的对象。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概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是概念的质的方面。通常所说的概念的含义就是指概念的内涵,它说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什么样的。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本质的对象,它说明概念反映的是哪一类事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内涵是综合治理这个事物的本质反映。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是事物内部的、经常起作用的、贯穿于各种现象之间的内部联系。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来看,综合治理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党的统一领导。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调动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和人民群众,要采取各种手段,措施和方法,要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领导中枢是不行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由干部队伍先进分子组成,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纲要。党的性质、党的任务、党的历史、党的宗旨、党的纲领决定了党是我们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是只能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完成。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工作范围和根本目的来看,也只有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
2、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涉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建设各个方面。这些工作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个组成部分,仅靠某一个或几个部门是不能完成的,也只有调动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同时,各个部门也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都有一个维护本单位、本部门社会治安的任务,都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离开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参与是不能奏效的。
3、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首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必须动员和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次,我们党的工作路线是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不论是惩处犯罪还是改造犯罪,不论是治安管理还是治安防范,不论是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还是综合治理立法、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厂规工约的建立,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4、采取的综合治理手段和措施。有了党的领导,有了各部门的广泛参与,有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没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也是不行的。多少年来,我们已经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如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文化手段、教育手段、行政手段等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打综合治理整体战,重点治理等措施。没有这些必要的措施,综合治理也是不能奏效的。
5、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何一项活动,都有明确的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实现这个目的是巩固政权的需要,是维护政局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同时也阳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上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涵的五个方面是互相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五个方面有机地构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概念的本质。
综合治理概念的外延是指综合治理这一概念所反映的综合治理这一类事物。综合治理这一事物包括的内容很广,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反映了综合治理的本质属性。如从环节上看,综合治理有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从手段上看,有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六种手段;从原则上看,有综合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原则,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原则,城乡结合、以城为主原则,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等七大原则;从体制上看,有组织指挥、打击惩处、教育改造、治安防范、控制管理、情报信息、调解忬导、研究咨询等八大网络;从措施上看,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总体战、突击战、重点治理、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普法、帮教、防暴平乱等;从决策上看,有目标、信息、预测、决策、反馈五大环节组成;还有社会治安各部门职责分工,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治理的立法等内容,这些都是综合治理这一概念的外延。
四、综合治理概念的特点
(一)阶级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研究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自从有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就产生了国家,产生了解决犯罪问题的理论和对策。不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凡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剥削阶级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理论和对策,都是有着特定的阶级内容的,就是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把劳动人民作为打击惩处的对象。他们称奴隶、农民和工人起义的英雄为“贼”、“山中贼”,把奴隶、农民、工人起义的反抗意识称为“心中贼”。他们治理社会治安的内容有着鲜明的阶级性,那就是采取阶级剥削和专政的手段,残酷地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利用反动的宗教思想来麻痹劳动人民,最终达到他们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维护反动统治的目的。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则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综合治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劳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指导思想是,要在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同时,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手段和措施,也都是以打击和预防违反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犯罪为出发点,因此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本质特征。
(二)综合性。综合治理概念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综合性。不仅研究打击犯罪,而且研究预防犯罪,不仅研究犯罪的现状、原因,而且研究犯罪的对策。从它的原则看,综合治理的七大原则,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规定了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综合性;从它的环节来看,六大环节,分别从六个方面规定了综合治理的环节,具有综合性;从它的体制看,不论是决策体制或工作体制,涉及到党、政、军、法、群各个方面,具有综合性;从它的手段看,六种手段分别从不同的方面作了规定,说明综合治理具有综合性;从它的措施来看,有打击措施、防范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改造措施、建设措施等,也具有综合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是由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原因的多元性、复杂性决定的,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问题的产生都不是一两个方面使然,而是有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历史的、教育的、管理等诸多方面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实行综合治理非采取综合治理手段不可。
(三)群众性。综合治理概念规定了社会治安工作以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同时也规定了进行这项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这就决定了综合治理具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有了内在的动力和积极性,有了参与这项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事实也正是如此,十多年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和参与下,我们依法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抓获了一大批犯罪分子,消除了一大批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了一大批民事纠纷,治理了一大批治安混乱的部门和单位,成功地完成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这一切都说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四)社会性。综合治理概念不仅规定了要依靠党的领导,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还规定了要采取多种手段,依靠社会各部门的齐抓共管,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综合治理的社会性还表现在综合治理的性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我们的综合治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同时它还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道德等有着密切联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一切充分说明综合治理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一文中指出:“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们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民的脑子里生起了认识过程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社会治安综合治林方针确立以来,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伟大实践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始终没有确立。无疑这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指导都是不利的。因此,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不仅仅是历史的需要,也不仅仅是理论的需要,更重要的也是研究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的需要。归纳起来,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历史的必然。如上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已经经历了酝酿、确立、巩固、发展四个重要的历史阶段。综合治理方针的发展史本身告诉我们,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是必然的趋势。
(二)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认识深化的标志。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人们首先在社会实践中,通过感官去感知客观事物,获得感性认识,即认识事物的现象、片面和外部联系。随着社会实践的继续,人们的认识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人们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认识不断深化,积累了大量的感性认识,这些认识有必要而且有的已经过科学的思考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上升为概念和理论。因此,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是我们认识深化的标志。
(三)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的需要。目前,在理论界虽然已经引起了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视,并且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的、系统的、严密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出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提出了组建综合治理理论体系的宏伟任务,理论研究的初步成果也要求进一步把这些理论系统化、科学化,形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
(四)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是做好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不少地方的领导不大重视,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仍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上不去,有不少思想障碍,因而工作摆不上位置,抓得不力,综合治理的措施落实不下去。目前,普遍存在的模糊认识就是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公安部门或政法部门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认为综合治理范围广泛,自己责任不大。这些认识都反映了这些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不明确,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对于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抓好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治安的概念
“治安”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西汉时期贾谊的《治安策》,治安的本意是指国家政治清明,社会安定。我们所讲的社会治安是指国家通过依法治理和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对社会治安的概念可以作以下表述:
所谓社会治安,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进行治理和管理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所谓“治”是政治之“治”、统治之“治”、治理之“治”,与国家政权和政治局势相联系,与依法治理和管理相联系;所谓“安”就是安定之“安”,安稳之“安”,安全之“安”,是国家大局的安定,社会秩序的安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首先是“治”。一是政治之“治”:治安与国家政权、政治局势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里,治安问题仍然是政治问题,是政权问题。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政治手段来进行统治,达到维护政权、巩固政权的目的,这是社会治安的主要目的。反过来,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民主法制建设状况以及民族风貌、社会风气的一面镜子。二是统治之“治”:社会治安的治理,是统治阶级实行本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他们从本阶级利益出发,从巩固和维护本阶级政权出发,对民众采取一系列的统治手段,如政治统治、经济统治、文化统治、思想统治、军事统治、教育统治等。治理社会治安也是一种统治手段,通过这种统治达到巩固和维护政权的目的。三是治理之“治”:维护好社会治安,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进行治理,如打击惩处违法犯罪、行政管理、普法教育、改造犯罪、治安防范等都是进行治理的具体手段和措施。通过治理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
(二)其次是“安”。一是国家政局的安定:国家政局的安定是社会治安的目的之一,主要包括国家政权的稳固和国家政治大局的安定,这是由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如果一个国家治理社会治安与巩固国家政权和政治局势相矛盾,那么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决不允许这样的治理措施的。由于统治阶级在治理社会治安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巩固维护政权和本阶级的统治,那么追求国家政治大局的安定则就成为他们必然追求的治理效果之一了。二是社会秩序的安稳:社会秩序主要反映的是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安稳是社会政治局势和治安秩序良好的标志之一,也是治理社会治安的重要目的之一。只有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安稳了,才能使经济得以正常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工作顺利进行,才能使各种社会关系正常运行,保证政治大局的稳定,从而保证政权的稳固。三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是社会治安秩序良好的标志之一,是治理社会治安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治国在于安民,民不安则国亦不宁。就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论,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治安的落脚点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治理社会治安所要达到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上述三个目的之间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有着有机的内在联系。巩固和维护政权是社会治安的核心的起决定作用的目的,社会秩序的安稳是社会治安的集中表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则是社会治安的归宿。
三、综合治理的概念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定义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对综合治理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综合治理这一概念,包括一切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的方针、政策、制度、手段、措施和方针。狭义的综合治理只包括直接作用于违法犯罪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手段、措施和方法。综合治理概念也可作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的综合治理是指全国、全省、全市等全局性的综合治理;微观的综合治理是某单位、某部门、某部位的综合治理,是全局的局部,是综合治理中某个环节上的治理。综合治理还可作战略综合治理和战术综合治理之分。战略综合治理是指带全局性的、有战略意义的综合治理;战术综合治理是指解决某一局部、某一问题、在战术意义上的综合治理。但是,不论广义狭义之分,宏观微观之分,还是战略战术之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从逻辑学上讲,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它有客观的内容;同时,人们通过它反映的本质属性去认识具有这些属性的事物,即它有反映的对象。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概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是概念的质的方面。通常所说的概念的含义就是指概念的内涵,它说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什么样的。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本质的对象,它说明概念反映的是哪一类事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的内涵是综合治理这个事物的本质反映。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是事物内部的、经常起作用的、贯穿于各种现象之间的内部联系。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概念来看,综合治理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党的统一领导。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调动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和人民群众,要采取各种手段,措施和方法,要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领导中枢是不行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由干部队伍先进分子组成,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纲要。党的性质、党的任务、党的历史、党的宗旨、党的纲领决定了党是我们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是只能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完成。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工作范围和根本目的来看,也只有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
2、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涉及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建设各个方面。这些工作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个组成部分,仅靠某一个或几个部门是不能完成的,也只有调动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完成。同时,各个部门也都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都有一个维护本单位、本部门社会治安的任务,都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离开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参与是不能奏效的。
3、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首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必须动员和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其次,我们党的工作路线是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不论是惩处犯罪还是改造犯罪,不论是治安管理还是治安防范,不论是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还是综合治理立法、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厂规工约的建立,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4、采取的综合治理手段和措施。有了党的领导,有了各部门的广泛参与,有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没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也是不行的。多少年来,我们已经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如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文化手段、教育手段、行政手段等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打综合治理整体战,重点治理等措施。没有这些必要的措施,综合治理也是不能奏效的。
5、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何一项活动,都有明确的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实现这个目的是巩固政权的需要,是维护政局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同时也阳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上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涵的五个方面是互相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这五个方面有机地构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概念的本质。
综合治理概念的外延是指综合治理这一概念所反映的综合治理这一类事物。综合治理这一事物包括的内容很广,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反映了综合治理的本质属性。如从环节上看,综合治理有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从手段上看,有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六种手段;从原则上看,有综合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原则,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原则,城乡结合、以城为主原则,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即属地管理原则)等七大原则;从体制上看,有组织指挥、打击惩处、教育改造、治安防范、控制管理、情报信息、调解忬导、研究咨询等八大网络;从措施上看,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总体战、突击战、重点治理、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普法、帮教、防暴平乱等;从决策上看,有目标、信息、预测、决策、反馈五大环节组成;还有社会治安各部门职责分工,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治理的立法等内容,这些都是综合治理这一概念的外延。
四、综合治理概念的特点
(一)阶级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研究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自从有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就产生了国家,产生了解决犯罪问题的理论和对策。不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凡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剥削阶级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理论和对策,都是有着特定的阶级内容的,就是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把劳动人民作为打击惩处的对象。他们称奴隶、农民和工人起义的英雄为“贼”、“山中贼”,把奴隶、农民、工人起义的反抗意识称为“心中贼”。他们治理社会治安的内容有着鲜明的阶级性,那就是采取阶级剥削和专政的手段,残酷地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利用反动的宗教思想来麻痹劳动人民,最终达到他们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维护反动统治的目的。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则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综合治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劳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指导思想是,要在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同时,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其手段和措施,也都是以打击和预防违反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犯罪为出发点,因此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本质特征。
(二)综合性。综合治理概念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综合性。不仅研究打击犯罪,而且研究预防犯罪,不仅研究犯罪的现状、原因,而且研究犯罪的对策。从它的原则看,综合治理的七大原则,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规定了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综合性;从它的环节来看,六大环节,分别从六个方面规定了综合治理的环节,具有综合性;从它的体制看,不论是决策体制或工作体制,涉及到党、政、军、法、群各个方面,具有综合性;从它的手段看,六种手段分别从不同的方面作了规定,说明综合治理具有综合性;从它的措施来看,有打击措施、防范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改造措施、建设措施等,也具有综合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是由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原因的多元性、复杂性决定的,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问题的产生都不是一两个方面使然,而是有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历史的、教育的、管理等诸多方面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实行综合治理非采取综合治理手段不可。
(三)群众性。综合治理概念规定了社会治安工作以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同时也规定了进行这项工作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这就决定了综合治理具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有了内在的动力和积极性,有了参与这项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可能性。事实也正是如此,十多年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和参与下,我们依法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抓获了一大批犯罪分子,消除了一大批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了一大批民事纠纷,治理了一大批治安混乱的部门和单位,成功地完成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这一切都说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四)社会性。综合治理概念不仅规定了要依靠党的领导,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还规定了要采取多种手段,依靠社会各部门的齐抓共管,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综合治理的社会性还表现在综合治理的性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我们的综合治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同时它还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道德等有着密切联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一切充分说明综合治理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